失业保险预计保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
(在按预收款处理的情况下,预付时是垫付款,之后每月抵消。
公司负担的预计缴纳部分为“税前扣除”,
而不是“可以税前扣除”,这是一个谜)
2024年 8月
在7月10日需要申报和缴纳劳动保险(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),如果是自动扣款的话,扣款时间为9月。劳动保险的缴纳方式比较特殊,需要根据前一年4月1日至3月31日的实际情况,预先一次性缴纳到次年3月31日的预计保险费,因此要想认真做好会计处理会比较复杂。所以中小企业通常会采用简便的会计处理方法,但上市公司的合并子公司及外资企业等可能会对此有所要求。本期将对此复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解说。
- 将个人负担部分作为法定福利费的扣减来处理时 有时外资企业可能会感到很惊讶……
大家的每月工资中也会扣除失业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(一般企业为0.6%)。在中小企业中,这部分扣除金额通常会被处理为“法定福利费”而非“预收款”。由于失业保险的缴纳是每年一次,所以在缴纳(申报)时将全部费用处理为法定福利费,然后用从个人处收取的金额扣减法定福利费,这样的处理非常简单。在日本的专业人士看来,这是一种相对常见的处理方式,但如果向外国人解释这一点,他们可能会感到很惊讶,甚至会说:“将个人负担部分处理为费用的扣减,真是太原始了。能不能换一种处理方式?”。
- 处理为预收款就好了……也不是这样 在支付时以及之后的预收款期间,还需要进行垫付款的核销分录,这非常麻烦。
在这种情况下,除了方法1之外,还可以将个人负担部分与其他社会保险及源泉所得税一样,作为“预收款”科目来处理。因此,我们需要使用这种处理方法。虽然您可能会觉得:“那就这样处理吧!只需将法定福利费换成预收款科目就可以了。”但这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。这是因为失业保险采用了“预先支付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一整年的预计费用”的特殊制度。因此,如果使用预收款科目进行处理,分录会变得非常复杂。
- 首先,在7月10日缴纳时,年度预计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处理为:
(垫付款)/(现金存款)
(因为员工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垫付并预先支付)
- 接下来,在每月发放工资时,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记账为:
(工资)/(预收款—失业保险)
- 然后,由于“预收的部分已抵消垫付款”,所以记账为:
(预收款—失业保险)/(垫付款)
由于失业保险采用预计保险费预付制度,这就变得非常麻烦。此外,当垫付款余额为零时,就意味着“垫付的部分已经全部从员工那里收回,之后只需管理预收款”,即③的记账就不再需要了。
- 最后,在次年的7月10日缴纳(申报)时,依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,如果预计保险费不足,则需记账为:
(预收款—失业保险)/(现金存款)
这时截止到3月31日的预收款—失业保险的余额终于清零。不过,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有劳动保险(工伤和失业)的申报知识,否则会很难理解。更何况对于外国人来说,这显然会更加困难。
- 附加说明① 公司负担部分为何在税法中被表述为“税前扣除”,而不是“可以税前扣除”,后者是否更为正确?
上述是关于个人负担部分的内容。公司负担部分则有更为微妙的论点。在法人税基本通达9-3-3中提到,“(1) 预计保险费:预计保险费中被保人应负担的部分作为垫付款等,其他部分的预计保险费算入申报书提交日(对于确定金额,应为确定日)或支付该费用的年度的税前扣除金额。”因此,可以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处理,但却用的是“税前扣除”而不是“可以税前扣除”。因此,对于公司负担部分,若像个人负担部分那样先进行预付款,然后再逐步抵消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(转为费用处理),虽然在会计上是正确的处理,但却导致与税法出现不一致的奇怪结果。不过,通达的逐条解释中提到意图是说明“支付时的税前扣除处理也是被认可的”,那么我觉得该通达应该写成“可以算入税前扣除金额”或“被认可”,您们怎么看呢?
- 附加说明② 关于个人负担部分,作为法定福利费的扣减来处理时
如果在支付时将个人负担部分全额税前扣除,实际上是有问题的→但在调查中几乎没有被指出的案例
此外,以上通达中还提到“被保人应负担的部分作为垫付款等”,因此,上述1的“将个人负担部分也在缴纳(申报)时全部按照法定福利费税前扣除”这一处理在严格意义上似乎在税务上存在问题,但在实际的税务调查中几乎没有被指出的案例。这也可能让那些认真负责的人感到困惑。